(原载《中国青年报·数字青年》2000.6.19.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谓“盗版的大本营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·方舟子·

    上网读新闻、看书,据说是中文网民最主要的活动,于是就有人做起了
办中文电子书籍网站发财的梦。据报道也开始出现了这方面的收费网站。但
如何让已习惯免费取阅的读者乖乖地交钱,又如何防止这些电子书籍在网上
传播流失了利润,是发财的最大障碍。《计算机世界日报》近期(2000.5.8)
发表了一篇署名俞敬松的文章《e-Book与自由出版》,就是属于挖空心思要
为这些网站投资者出谋划策的。不管是出于业余爱好的研究,还是为了商业
利益的谋划,本来都跟我们这些非商业网站没什么关系。但是作者却将非商
业网站视为发财的绊脚石,顺带要义正词严地谩骂一番:

    “考察现在的网络书库,如中文书籍最著名的网站‘新语丝’、‘黄金
书屋’之类,无一例外地都是盗版的大本营。许多诸如‘个人收藏’等借口,
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。他们只要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,就不能认为这些网站
的内容是合法的。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,以及知识产权观念的进一步普及,
健全的网络社会中不应该有这些网站的存在。”

    在后面更是号召清剿“盗版网站”:“在中国,广告的投入还应该包括
对盗版网站以及盗版传播者的的清剿费用在内。”

    作者将是否向作者支付稿酬做为内容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,是非常奇怪
的,证明着这位要向读者普及“知识产权观念”的高人其实本身就需要先给
普及一下。他不知道,是否支付稿酬和是否合法并没有必然联系,有不支付
稿酬而依然合法的(只要版权拥有人同意),也有支付了稿酬而依然不合法
的,否则一位盗版商在赚够了钱之后再向作者支付点稿酬,岂不就可以躲避
法律责任了?目前的中文网站,基本上都不向转载的作品支付稿酬,不仅是
打着“个人收藏”旗号的网站如此,堂而皇之的商业网站也如此。比如说,
“新浪网”虽然日进斗金,但从报刊上转载我的文章,就既没有来征求我的
同意,也没有向我支付过一分钱稿酬,对大部分的作者想必都如此,按俞氏
的标准,“新浪网”也该算是“盗版的大本营”了。但俞氏放过了这些有支
付能力的大型网站,却偏偏要跟没有支付能力的非商业网站算账,不知是何
居心?

    “盗版”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盗印作品以牟利,属于刑事犯罪行为,司
法机关一旦发现就应该追究,对“盗版的大本营”更不应该放过。俞氏公开
指控“新语丝”是盗版的大本营,司法机关若不来查封,就只有两种可能:
一,司法机关失职;二,俞氏诬陷良民,在媒体上诬陷属于诽谤。

    需知“盗版”和“侵权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盗版必定是有意的,用于
牟利的;侵权却未必是有意的,更未必是为了牟利的。非牟利性的侵权属于
民事行为,当事人告诉乃论。国家版权局在最近召开的“网络著作权问题研
讨会”上已明确指出“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仍没有超出民法通则的过错原
则,故著作权法不做特别规定,主要通过执法实践解决”,俞敬松有何资格
要凌驾于国家版权局之上另做特别规定?新语丝从未使用过俞敬松的任何作
品,他又有什么资格对新语丝横加指控?

    新语丝文库乃是中文网初期的产物,本来是为海外中国留学生义务服务
的,至今也仍然是一个完全由义工组成的非牟利机构。以前在海外很难读到
中文著作,热心人看到好的中文作品,就输上网与大家分享,属于在海外保
留、传播中华文化的善行。正是因为珍惜这些无偿的劳动,我们才想到建立
文库收集、保存这些资料。这些作品在输上网之前是否已征得作者的同意,
我们是无法知道的。新语丝从未组织过输入有版权的作品,只组织过输入唐
诗、宋词、鲁迅著作等已无版权的作品。事实上,新语丝文库的大部分是由
无版权的经典著作和网民自己的作品组成的。剩下的有版权的部分,一部分
属于报刊文摘,按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,在转载时不必征求作者的同意,不
存在侵权的问题;另一部分属于书摘,有的事先由作者或出版社授权,有的
未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但作者后来发现后并无不满甚至很高兴,极个别的作者
不愿其著作上网,我们获悉后也马上给予删除。为避免版权问题的纠缠,自
1999年1月1日起,我们就不再接受未经授权的有可能侵权的书摘。虽然这么
做以后损失了不少读者,但本来就不想借此牟利,也无所谓。中文网站中象
新语丝这样注意版权问题、尊重作者权益的,恐怕很难再找出第二家。不说
别的,在香港明河社声明不准许金庸小说在网上传播之后,除了新语丝,还
有几家遵照其要求将金庸小说取下?世上哪有如此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“盗
版大本营”?

    有些人,永远也无法理解世上还有比金钱更美好的东西,所以为了多赚
几分钱,务必要用堂皇的借口铲除一切障碍,不管是否危害了公众的利益。
还有些人,一面享用着他认为的“盗版”,一面又号召清剿“盗版大本营”,
就象藏起贼赃高喊捉贼,都是因为不知羞耻的缘故。

2000.5.14.